离婚后,若不将房产证上的配偶姓名予以消除,那么将会带来诸多潜在的负面影响。
举例来说,当面临房产出让或抵押等重要手续时,可能必须征得配偶的尊重与合作共识,否则可能会衍生出纷繁复杂的争议。
再者,在涉及到房产继承权的问题上,若配偶的姓名未能从房产证上去除,这无疑会使得继承关系变得错综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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