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未能悬挂合法有效的机动车号牌,则交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或处以20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条例的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如未能悬挂有效的机动车号牌,未能张贴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亦或未随车携带完整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等重要证件时,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有权依法暂扣机动车,同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以供查验,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施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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