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协议能否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不能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
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个:
1.当事人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主合同不成立,补充协议就没有存在的前提。
二、补充协议效力是否大于原合同
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原合同。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2.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不冲突时,补充协议与原合同都具有效力。
三、补充协议如何写才成立生效
补充协议应写明具体的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才能成立生效。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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