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如何处置
时间:2023-03-20 01:50:17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中含有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的,予以销毁。其他财产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拍卖后,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一、刑事诉讼法里规定销毁物品有多少条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对销毁物品做出了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二、没收财产房子如何处理

没收的房子是要依法上缴国库的,有的会在拍卖后,将价款上缴。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5、对没收的各种生活供应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三、村组长什么行为可以举报

第一种行为: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第二种行为: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第三种行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第四种行为: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五种行为:涉黑涉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一律不能够担任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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