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时间:2023-04-24 11:52:43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扩大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让困难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建立了补偿机制,规定对从未提取且未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给予补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种种新规,成为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热点。许多委员提出,公积金政策设计必须十分慎重,注意各方利益平衡与社会和谐。

扩大提取范围是否带来负面影响?

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是审议中最大的热点。尤其是根据草案,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且未规定其用途。有委员提出,我们已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如果住房公积金宽裕一些就用来解决其他问题,是否合理?从长远来考虑,这部分结余能够支撑多长时间?他认为,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要和其他制度衔接。

还有委员提出,现在单位缴纳的比例是职工工资基数的7%,如果这钱用于职工看病,可能引发企业疑问:企业已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住房公积金也用于看病,是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得过高了?这个政策出台有可能打击企业积极性。他认为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要慎重,即使扩大也应只限于付房租等。

补偿机制是否合理?

补偿机制也引发了委员们热烈的讨论,两种意见十分鲜明。

一种意见认为,草案规定职工在公积金缴存期间未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未借用公积金贷款的,在注销公积金账户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是公积金账户内存款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没有使用公共资金,两种情况并存才能给予补偿条件过于苛刻,不尽合理,建议只要没有借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即可获取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时候同时享受了单位补贴的一块,整个储存过程中还有利息,符合条件的随时可以提取,提取时利息和本一起给。不提取是自己放弃权利,权利的放弃就要给奖励,这种设置不一定合理。

可否建立住房养老机制?

有的委员提出,公积金制度在本市已经运转十多年,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建议草案在拓展公积金制度新功能上作一些新规定。如,针对上海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一特点,考虑建立住房养老机制,有自有住房的老人可将住房抵押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获取一定的养老保障。具体操作办法可以由市政府制定。

此外,还有委员对草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限额的规定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对高工资职工而言,如果设定了缴存最高限额,其缴存比例可能不到5%,而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未设上限,规定草案在此项规定上与上位法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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