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不动产写几个人名合适
登记不动产写几个名合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也就是说买房写多个人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证上所有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共有人添加的时候,可以明确每个人的份额。如果是夫妻双方买房,则不需要,因为只要有任一人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产证是一房一证的,它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前者是红色,只有1人所有。后者是绿色,一人一本,可以归多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二者必须一致。而房屋共有权证则是多本的,可以发给享有房屋共有权的其他人。
二、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条件
1.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申请人现场委托的除外。
(2)因继承、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继承权的认定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3)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不能会同办理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公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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