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我市从2004年2月份启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些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尤其是单位转企改制后,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下面就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一、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
(一)“老人”是指2004年2月23日前的在职人员(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是实行老人老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执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比例不变,离退休计发待遇不变,退休审批部门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这就是老人老办法的“四不变”政策。
(二)“新人”是指2004年2月23日后新进的人员实行新制度,按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关于哈办发[2004]31号文件中14条“老人老办法”的四不变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即“四不变”政策适用范围问题,哈办发[2004]31号文件规定仅适用于2004年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由于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从2004年初开始,一直持续到2005年年底。在事业单位资源整合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退出转企是在2005年内批复的,因此,哈办发[2004]31号文件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养老保险政策,应该适用于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经市机构编制部门重新进行“九定”并确定为转企的所有事业单位。享受“老人老办法,新入新制度”养老保险政策的人员,应该是这次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所有从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中退出的事业单位人员。
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一)续存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且符合“老人”条件的,严格依照哈办发[2004]31号文件执行“四不变”政策。
(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被续存企业再返聘人员,且符合“老人”条件的,被视为“老人”仍按哈办发[2004]31号文件精神执行“四不变”政策。
(三)未被聘用或解聘人员,如其人事档案存放在市(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且符合“老人”条件的,按哈办发[2004]31号文件精神执行“四不变”政策。按照同期事业单位在职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按月或按年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内养老金。
(四)未被聘用或解聘人员,如其人事档案存放在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中心的,则参加相应的企业养老保险,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转移其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
(五)未被聘用或解聘人员无论其人事档案存放何处,确经职能部门认定为“失业”人员,可依据哈办发[2004]10号文件“失业保险”部分第(三)、(四)条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免交养老保险费。
(六)事业单位转企后,整建制撤销的单位,按哈办发[2004]10号文件“养老保险”部分第14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含享受提前退休、病退、退职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破产法,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全额发放养老金,今后政策性提高的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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