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二胎政策的内容
一、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二、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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