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隐瞒事实能判诈骗罪吗
诈骗罪所侵犯的乃是公私财产权的绝对性和完整性;其次,从犯罪客观行为角度来看,诈骗罪往往表现为运用欺诈手段来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种方式包括虚构事实现象或者隐蔽真相等办法;再者,诈骗罪的侵权主体通指所有普通公民,任何年龄段和职业背景均可成为诈骗罪的潜在罪犯;从主观因素而言,诈骗罪追究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蓄意侵犯。
需要明确区分开的是诈骗罪与借贷行为之间的界限,即如果借款人为某些客观原因导致长期拖欠贷款不归还,或是为了掩盖实际情况而编制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来欺骗他人借钱,即使到了借贷期限仍然无法付清账款,只要他们没有采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并未将所借款项挥霍殆尽,亦不想赖账不还,更没有再次肆无忌惮地做出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且真实意愿是打算偿还这笔欠款的话,那么这种状况仍属于借贷纠纷,并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还须与为他人购买紧缺商品却拖欠货款的行为加以区分,在调查此类案件时,我们要重点关注的是当事人的真实动机、他们之间的关系、事件发生的缘由以及代购人的具体行为、拖欠行为的情节及结果等,以此精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吞他人财产的非分之想。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诈骗怎么定性
一、首要的条件在于,行为人须怀揣主观上的欺骗意图。
1、这个“意图”,意味着欺诈的实施者意识到所披露的情形纯属虚构,可能致使受骗者产生误解,并且不加干预地期望或者容忍这样的结果发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欺诈人在主观上拥有做这件事情的恶意。
大多数时候,欺诈者的意图显而易见,非常容易辨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需要极力去认识它。
2、就拿商家卖东西举例来说,当他们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相关信息时,其实他们自身对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并不肯定,却依旧传达给了消费者这样的信息,以至于因为这些信息的不实性导致消费者产生了困惑和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应该明白,如果这些信息是假的,肯定会让消费者陷入误区,所以,这可以视作商家有刻意欺骗别人的倾向。
3、比如某个商店在销售过期的商品,但是他们采取的是低价销售的策略,并且在店内的展示板上清晰地告知消费者“此类折扣商品,卖出之后不予退还或更换”。
消费者买了以后,发现它们已经过期了,于是他们就以商店出售过期产品构成诈骗为理由,要求他们退货并给予补偿。
(1)在这种情况下,商店往往会以他们已经在店内展示板上清楚地告诉过消费者不能退换为理由来进行抵抗。
无论商家卖的商品是否参与折扣活动,他们都必须确保商品的品质,包括不能销售过期的商品。
这是商家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不仅仅是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义务。
(2)针对他们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这个法律义务,商家不得通过制作并展示店内展示板的方式来逃避。
有些商家认为,商品的保质期限印在了商品的外部包装盒子上面,商家并未对这些保质期做出任何篡改,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太可能不去关注这些商品的保质期。
(3)不允许销售过期商品属于商家的法律义务,不仅《食品安全法》,还有《产品质量法》对此也有严格规定。
既然法律设定了禁止条款,那么这就意味着只要商家开始营业,他们就必须履行这条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过期的商品,商家就绝对不应该去销售。
(4)商家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机构,商家在商品销售之前,他们应当承担检查商品是否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再来进行二次销售的义务。
当商品已经过期,但是商家依然公开销售的前提下,根据常规的商业交易习惯,可以判断出商家其实早就知晓商品已经过期。
如果商家坚持说他们实际上对于商品过期的事情一无所知,那么他们就有必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5)理论上讲,要证实这种主观心态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根本不可行的。
因此,当商家出售过期商品时,实际上他们已经构成了诈骗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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