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强制带人作证,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作伪证承担的后果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是做伪证的,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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