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区别:
①流转决策权不同。分包由承包人独立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同意或延迟说明其立场的除外。法律后果不同。分包的,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不变,分包期满后原承包人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转让方式不同。出让后,原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终止,受让人与发包人重新签订土地合同。自出让之日起,原承包人不再享有出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人与发包人重新签订土地合同的,不必报发包人备案;转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未经发包人同意,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但发包人仅以不予备案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可见,该条开头提到的情况,虽然合同名称为“出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出让金”、“出让期限”等字样,但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了损失转让合同是无效的,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来看,它也是一种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分包合同而不是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是指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占用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丧失。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收方应根据分包时商定的条件向分包方负责。但承包人委托他人耕种未满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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