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
时间:2023-03-14 20:02:34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并且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体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二、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伪造假合同有什么后果

伪造假合同的后果为:如果当事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伪造假合同,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一系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并且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伪造假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他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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