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强化的具体内容
1、扩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相应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特别程序进行监督。
2、细化和完善了侦查监督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了改革和细化,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的程序性。
3、强化了侦查监督的效力和刚性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行为的顺利进行。
4、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建立了侦查阶段的程序性审查机制,强化了对侦查权刑事过程的监督;建立了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以捕代侦”的问题,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1、侦查监督力度依旧不够,应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的力度。
首先,除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监督外,如拘留、搜查、扣押、查封等,侦查机关仍然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或批准。其次,许多新增加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当扩大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范围,其次,应当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侦查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的途径、方式、制裁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2、侦查监督效力仍然不足,应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权的刚性。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监督的效力,依旧沿袭了建议、通知的方式,缺乏刚性的强制权和制裁机制,为强化检察监督权的刚性,应当建立必要的制裁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一定的惩戒权。
3、事后监督较多,应增加事前和事中监督,将监督纳入侦察个个环节。
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公安机关逮捕的变更,案件的撤销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等事前监督措施;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对侦查活动进行事中监督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所有应当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批捕的事项(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延长、搜查、扣押、查封、技术侦查等),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派员全程参与侦查机关对该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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