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谁?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
1.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犯罪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范围广,适用范围广;
3.短期徒刑适用对象为犯罪轻微,危害小的罪犯。
法律规定,刑期大致可分为三类:
1.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有期徒刑期限不同,适用对象也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多长时间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谁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有期徒刑一般可以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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