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相片的拍摄在法律上无疑被界定为一种对肖像权的侵犯。

对于我国的公民而言,肖像权乃是他们的基本人身权益之一,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权利理应得到法律全方位的呵护与保障。
未经肖像权所有者的明确同意,任何对其肖像的创作、使用乃至公开展示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只要未以公共利益或新闻报道为初衷进行传播,都无异于对其肖像权的直接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