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伴侣间的共有资产可依据共议协议予以分配处理;
若协商未果,则需依赖于司法机关依照财产的基本情况,秉持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主导,优先考虑女性权益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的理念作出公正裁判。
若任一方事先隐瞒、转移、贩售、破坏或滥用共享的财产,或是恶意制造夫妻共债来企图侵吞另外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对于这类行为人,他们可以被判定为少分或者甚至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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