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疾病患者依然具有离婚权利。
然而,因他们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故与此类人士进行婚姻协议的商讨往往不被允许,这时,就需采取诉讼程序来解决婚姻问题。
倘若精神疾病患者在婚前的法定监护人同意与其解除婚约且双方可以达成共同意愿,则可着手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然而,若其法定监护人拒绝解约,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时,必须缴纳相应费用至地方法院。
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离婚问题,能够更为妥善地处理精神疾病患者未来的生活安排等各项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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