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定义上,“以租代征”是指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将农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其实质是逃避农地流转和征地的法定审批,减少征地资金支出,逃避税收和补偿平衡义务。土地流转是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经营权,转让使用权。
许多农民不理解“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的区别。他们在混乱中签订协议和合同,他们的土地被占用和破坏。他们也觉得这是一个大政策、大形势。一些农民因此永远失去土地,得不到合理的安置补偿。“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有什么区别?下面,笔者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盘点。第一个区别是,土地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流转前是农地,流转后仍然是农地。《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以租代征”的实质是以土地流转的名义改变农用地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耕地造成巨大破坏。二是土地出让的受让人必须从事农业经营,能够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是承包农民,也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代征”的地方中,有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
第三个区别:土地出让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出让、如何出让承包土地,土地出让是完全自愿的。《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转让、转让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人依法转让承包地。”第八条规定:“未经承包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转让农民承包地”,“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往往伴随着欺骗、胁迫甚至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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