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称自己34岁的独生子在湖南湘雅二院做手术,重症监护室待了22天病亡,她带着孙子已维权2年多。医院延误救治被认定存在严重过错,医院负主要责任,但是医院却否认延误治疗,陈女士已将医院起诉,还请求对湘雅二院的主要责任医生进行立案查处。
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
医学会认定本案中患者的死亡是医院过错导致的,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而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死亡等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责任人是医院,而对于有责任的医生来说也是可能受到相应处罚的,比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医院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话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有些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出现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注意一点,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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