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能否进行担保。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一、普通企业可否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企业可以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企业相互担保违法吗
不违法,但须为担保方(对方)负责还贷。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借款方可处理担保人的抵押物用来清偿债务。即,借款方A处理B公司的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公司C的借款;同理,处理C的抵押物为B还款。
互保是银行不受理的一种方式,一般是采取联保的措施,即三个以上的贷款主体互相担保,但二个主体互相担保的话则集中风险过大。
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话则二个公司都要为对方的贷款逾期负连带责任保证,需要为对方偿还借款。
如果是抵押贷款的话,则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对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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