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阆中市河溪镇经营水果生意的李红怎么也没想到,才离婚几个月,就被人告上了法庭,而起诉她的人,她根本就不认识,对方的诉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红当时的丈夫在外借债8万元。昨(18)日,记者从阆中市河溪法庭获悉,法庭判决李红和前夫张智共同偿还欠李彬的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李红称,她与张智2000年7月结婚,婚后双方做起了水果批发生意,2005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张智向李彬几次借款共8万元用于夫妻做生意,并约定了利息。2010年,李红与张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几个月后,李红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一个叫李彬的人起诉她,要她偿还4万元债务。
李彬表示,从2005年起,张智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朋友分几次向他借款8万元,并写有欠条。事后,他多次催促张智还款,但对方置之不理。现在只有起诉索还,同时李彬认为,李红也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据江东律师服务所刘延芳律师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己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以及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或是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经阆中市河溪法庭审理认为,张智当初借款8万元,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做生意之用,而经营的收入支配则用于家庭之用,因此判决张智和李红共同偿还欠李彬的本金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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