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目前暂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没有立法规范的污点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利弊兼有,亟需立法完善和构建污点证人制度,将对污点证人不予指控、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予以制度化、法定化,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证人的保护措施。
在查证贿赂案件时,行贿人是必然调查的重要证人,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供证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行贿人不作证的原因,除有时是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利诱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的多方面考虑。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来承担,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也比民事的证明标准来得高,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加上,对抗制庭审方式、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改革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要求更加严格,举证难度更大。
在贪污腐败这类特殊案件中,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更加困难。当监察机关合法搜集到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证明犯罪的要求,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犯罪,也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非法侦查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痛疾。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应用将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存在“荣辱与共”的联盟关系,贿赂犯罪案件的突破,往往要在行贿人身上下工夫,而行贿人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向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取证,这些都加大了贿赂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但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的指证无疑是获得定罪证据的最便捷的途径。
立法构建贿赂案件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无疑对侦破贿赂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指证他人犯罪,既注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权保护,避免了刑讯逼供等问题,同时也可以迅速的获得定案的核心证据。
全文8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