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长期居住户口或者拥有其它合法且有效的居留身份;
(2)具备稳固的经济来源,个人信誉良好,能够确保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持有合法且有效的购买、建设住房的相关证明文件;
(4)愿意采纳公积金中心所认可的担保形式;以及(5)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其他所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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