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监测数据篡改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07-07 17:03:00 2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相关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拘留;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处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监测数据是对环境质量状况的一种监视和测定,这样也是为了预防环境的污染以及知晓环境质量的高低程度。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中的恶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接爱该票据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票据疏于审查,或者应当知道付款将对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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