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现有的股票期权制度大都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市价即为股票期权的交割价格,也就是行权价格,而行权价格又是决定股票期权收益的一个重要变量。因此,高管人员有强烈的动机去压低授予日当天的股票价格,以便提高其股票期权的未来收益,在这一时点上股票期权并没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反而大大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正如国外研究表明,高管人员可以在期权授予日之前通过调节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或者发布不利消息来打压授予日当天的股票价格,更有甚者,一些公司的高管人员采取日期倒填等欺诈手段非法确定期权的行权价格。这些做法都是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所采取的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机会主义行为往往源于人们的短视性,通常都是短期行为,如果把事物的决定期限放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范围里,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因此,我们只需要把时间放长一些,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范围内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就可以基本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改变目前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以期权授予日之前的12个月内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行权价格,这样便能使行权价格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
同样,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时候,也存在着类似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些管理人员在执行股票期权之前通过调节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或者发布有利消息来提升股价,从而增加股票期权的收益,甚至还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欺诈性行为。为此,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来减少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例如大大降低每次行权的期权数量上限以及一段时间内行权的期权总量上限,其目的还是要通过拉长行权时间来减少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短期影响。
此外,股票期权的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主要是用来缓解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但当管理人员把得到的股票期权全部执行之后便自动摘下了这个金手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又会激化。因此,在授予股票期权时最好不要一次性全部授予,而是要分批分期进行,而且对于期权的行权期限有一个合理的规定,保证管理人员在位时一直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期权,这样才能发挥金手铐的真正效果。相反,如果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行权数量没有严格限制,管理人员很可能凭借内部人的信息优势,选择在公司股价最为有利的时机行权,大赚一笔,然后在公司危难来临之前另谋高就,这是所有者都不愿意看到的景象,因此应该提前在制度上消除其存在的可能。
全文9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