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
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3、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
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
居证、护照等。
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一、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生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地居民户的,应随本地居民落户)
4、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生育的,随父母有地方户口的一方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的,经该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随其单位集体户落户。
5、生父母均为非高等院校单位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可随父母一方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书面申请;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所需材料:
1、法院对其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证明;
3、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养除外);
3、收养登记证;
4、《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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