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一、什么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的标准从应纳税收入中定额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实际扣除时,可在父母任何一方100%扣,也可双方各50%扣除。
二、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另外,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三、子女教育扣除比例50%还是100%
子女教育扣除比例50%还是100%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父母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的,子女教育扣除比例为100%;
2、如果双方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子女教育扣除比例为50%。但是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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