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袭击警察罪中暴力行为的性质时,需要结合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审视。
通常情况下,这里所谓的“暴力”系指,通过对警方人员采用具备实际物理力量的手段,进而给其人身安全以及执行公务工作带来真实且紧急的潜在危险或实质性伤害。
比如,对警察进行恶意殴打、强行捆绑、粗暴推搡、用力拉扯等人身直接侵犯行动;
又如,借助凶器、危险物品等作为攻击工具;
甚者采用驾驶车辆冲击等形式,对警察人身安危形成明显威胁等等,此类行为均可能被视为构成了袭警罪所包含的暴力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达到使警察伤亡惨重的恶劣程度才会引发法律责任,只需能够使得警察无法正常履行或难以依法开展职务任务便足以认定为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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