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办法:
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首先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诊的,应选择转诊至浦口区居民合作医疗联网结算的省市卫计主管确定的专病专科中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持浦口区居民合作医疗转诊单进行现场结报或至街道合疗办办理事后补偿,没有经过电子转诊的患者,按照相应补偿政策计算出的补偿金额的70%予以补偿,不享受保底补偿政策。参合人员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在区外医院急诊入院的,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申请审核手续。
经区内二级医院转诊的特殊专病患者,经区内二级医院申报,区社保中心审核后,实行起付线累积制,区内转诊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冲抵转往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对于区内二级医院下转至一级医疗机构的患者实行减免起付线政策。
疑难病人,在区内转诊至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后,仍需转外省、市就医者,须持《南京市浦口区居民合作医疗转外地就诊申请表和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报街道合疗办。外省市医院仅限于公办非营利性医院。补偿办法和比例按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计算。营利性医院和转院前未经转诊的,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外出务工、外出探亲的参合人员因病就诊者,须在务工、探亲当地公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就诊,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持务工单位证明,外出探亲者须持探亲当地居委会探亲证明,以及正规病历、出院小结、财务专用发票和项目清单等有效资料到所在街道合疗办办理补偿手续。
长期居住区域外人员转诊,应先向所参合街道合疗办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浦口区居民合作医疗长期驻外地人员定向就诊登记表办理区域外定向就诊手续。长期居住区外人员应在定向就诊表中填写的医院(仅限公办非营利性医院)就诊,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至进行所参合街道合疗办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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