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
2、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3、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问题
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受到的种种牵制,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采购市场发育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培育政府采购市场要从市场的需求主体、市场的供给主体和市场中介三方面同时着手。
第一,从政府采购市场的需求主体看。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内部都设有后勤服务机构,政府的物质需求由本部门后勤服务机构内部提供。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在逐步改革,实施机关服务实体与机关脱钩,但效果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政府采购市场的需求主体仍然欠缺,仍然不完善。因此,在解决政府采购需求主体时,要从改革我国传统的政府部门内设服务机构着手,结合机构改革,继续加快推行相关服务实体与机关税钩,将这些机关服务实体推向市场。只有这样,市场化的政府采购需求主体才能形成并完善。
第二,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主体看。目前能为政府部门提供产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特别是国内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不够了解。有些甚至还没有接触过招标投标。还有极个别的供应商仍然象过去一样,通过非竞争渠道获得采购合同。这些都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主体不太成熟。因此,除了要靠供应商不断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来积累经验外,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法规的了解。另一方面,对供应商实行资格认证或准入管理也十分重要。这一工作应由中央统一进行,避免各地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以形成新的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从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组织看。我国的招标中介机构大都是以行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中介的公正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沛场化的服务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且,目前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面向企业,能面向政府或者通晓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中介机构还很少。这是政府采购市场中介代理发育不充分的体现。因此,一方面要强化中介机构的市场意识,通过改革逐步规范中介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关系,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另一方面要通过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资格认定以及开展相关培训,使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早在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即形成了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是WTO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已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协议》的性质及其加入条件,一国在申请加入WTO的过程中可不必签署《协议》,应当先加入WTO,然后自行决定是否加入《协议》。但是,我国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都极力希望我国签署《协议》。并将签署《协议》与其他加入WTO的强制性条件绑在一起,作为我国加入WTO的附加条件。欧盟表示,我国可先加入《协议》,并先享受协议的权利,后承担义务。亚太经合组织也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国制定贸易投资自由化单边行动计划,对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十五个领域拟定出具体的自由化目标和措施。美国则把我国作为谈判加入《协议》的重点对象。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加入《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想进入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并进一步占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一旦我国加入《协议》,缔约方便可名正言顺地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不可避免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时间可能会大大加快。同时,加入《协议》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社会的重要举措,既会使其他缔约方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可使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配套制度,熟悉国际操作惯例,才能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受法律保护,取得更大实效。
刘荔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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