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一、什么是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二、机关公安机关退侦后多少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一般一个月再次到检察院,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后,公安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再次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这对于公安是第三次提交了。公安第一次提交,检察院第一次退,公安第二次提交,检察院第二次退,公安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提交,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一般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者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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