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个人婚前财产。
婚姻生活的解体之际,个人婚前财产应视为个人所有,不可对此进行平均分配。
2、关于一方所获的赔偿款项或补偿费用。
例如军人的退役津贴、员工因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待遇以及个体预先购买的各类保险等,都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之物,因此在婚姻破裂之时,不得予以平分。
3、关于个人日常生活用品。
这些物品理应构成个人财产,无需在离婚时分隔给对方。
4、关于遗嘱或者赠与契约中所明确约定仅归属于一方之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此类财产在离婚时依旧应保持其原有状态,不可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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