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1000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有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京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
以前京籍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二胎时,如果女方未满28岁,或者距离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都要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现在这一政策被放宽,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3月29日从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改条例已正式出台。修改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两个条件均要满足,才对其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而修改前,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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