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1.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告进行撤诉,但是在撤诉之后,如果原告以相同的事实或者是理由再次向法院对同一个问题提起诉讼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
2.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没有新证据,所有的证据和事实与上次一模一样,那在上次可以撤诉的情况之下,法院在这次是不需要受理的。
3.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申请上诉或者是在审的程序都是这样的,因为在有一种情况之下,法院是必须要受理的,就是在第一次的撤诉之后,法院做出的这个裁定是有错误存在的,本身是不应该准予错误的,那么原告如果申请再次审理的话,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撤诉的这个程序撤销之后,然后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此时法院是有责任,且必须再次受理的。
二、在行政案件的裁定过程当中,有两种情况是可以批准撤诉的,分别是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种行为的时间段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原告由于自己不想继续上诉了,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不希望法院继续作出判决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来申请撤诉,撤诉之后自己就不可以再次提起起诉了,那么本次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手段,私下里去完成后续的工作。
第二种是原告同意,并且向法院申请撤诉。
1.这种行为的时间段,当然也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开庭后作出判决之前,如果被告想要撤诉的话,并且经过原告同意的话,他们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只要双方达成的共识,并且符合撤诉的条件的话,那法院就应该批准撤诉,此时案件也到此终结。原告和被告可以在私下里去解决问题,对于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法院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管辖了。
2.当然,撤诉处理除了有这种主动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比较被动的方式,比如说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两次传唤当事人到庭或者是作证,但是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此时就可以判定为原告撤诉,这是一种比较强制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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