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阶段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时间:2023-03-25 08:22:13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预备阶段一般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根据《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作出,因此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一、预备犯罪和严重预备犯罪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的中止形态之一。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着实实施犯罪之前的一个准备阶段,是犯罪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

二、正当防卫杀人了会判多久

正当防卫不是犯罪,即使杀了人也不存在判刑和判多久的问题;如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有如下严格的条件:从起因条件看,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从时间条件看,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从主观条件看,目的必须是“防卫”;从对象条件看,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从限度条件看,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能够阻止不法侵害即可,否则将属于防卫过当,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都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大家需要谨慎行事,不可轻易、随意“防卫”。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三、什么情况下属于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损害行为。它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要正确认识防卫不适时,必须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以着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种客观要件的行为为标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虽处于预备阶段,却离着手实行很逼近,若再等待其着手实行,不法侵害将无法制止,这种预备行为也应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不法侵害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实行终了。必须注意有些不法侵害是连续进行的,不能把前次打击的间歇视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如持棍打了他人一下,手中还持棍而未丢下,应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上述时限外所进行的防卫,都是不适时的防卫。《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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