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烟草的处罚标准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4-01-07 07:33:38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非法运输烟草的处罚标准有哪些内容

非法运输烟草的处罚标准有以下内容:

1.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其它。

二、非法运输烟草涉嫌的罪名

非法运输香烟属于非法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最新判刑标准为:

1.非法运输香烟,属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

2.如果非法运输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非法运输烟草可以举报吗

非法运输烟草可以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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