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预防措施
1、加强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严重危害性的认识。
2、加强对故障的预防控制,加大对违章违纪的考核处罚力度。
3、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坚决杜绝干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明确干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避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二是加大现场作业控制力度。要从生产组织、人员安排、作业方式等方面作好违章卡控工作;发生设备故障后,干部要立即介入,防止用非正常手段恢复设备使用。三是加强检查和考核。要通过深入作业现场,查看台帐资料,询问了解情况,发现惯性违章、隐蔽性违章,堵住漏洞死角。对违章作业行为,无论干部职工,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进行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全体职工。
二、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处理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员工及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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