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讯最近,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民四庭两个商事审判庭有点忙。一周来,他们受理了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短时间内案件数量激增,引起了市中级法院的密切关注。通过数据统计发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80件,涉案标的额近亿元;受理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件,涉案标的额1822.8万元。
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以14.5%和37.2%的幅度增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何如此高发,症结在于何处,如何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此,法官们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情况进行细致分析,最终探寻出案件主要特点、案件数量上升原因以及对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高额回报背后的高风险
借贷主体多元化、合同签订专业化、借贷方法更隐蔽、案件性质难认定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细致分析,市中级法院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四个主要特点。
借贷主体呈多元化,存在名实不符现象。市中级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借贷关系由传统的自然人主体之间扩展至自然人与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个别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也参与放贷业务,主体由以往的熟人之间发展至纯属牟利的陌生人之间。同时,还存在实际借贷主体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有的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以其从业人员或者亲友的名义开展放贷业务,有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等,以规避法律关于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规定以及防范风险;有的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后,诉讼中又主张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以逃避责任追究。
案件中合同的签订更为专业化,格式条款较多。市中级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相当数量的出借人能够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内容完备的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设定了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对于违约责任甚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都有明确约定,还有的当事人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同时,合同大多由出借方拟定,有的规定了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如对于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除规定需按借款数额的20%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求借款人按迟延天数支付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等,借款人因急于用款,不得已接受对己不利的条款,是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案件中的借贷方法较为隐蔽,高额利息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有较大部分合同约定月利率为3分,有的甚至约定了月利率5分的高利率。这些高利率大多存在于短期的偿还银行代垫款、票据保证金垫款等短期周转情形。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为规避利率高问题,案件当事人有的是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借款金额,有的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有的采取利滚利的方式多次借贷,给法院查清具体借款数额增加了难度。
案件性质难以认定和虚假诉讼案件增多,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市中级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说,他们在剖析案件时发现,有的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买卖、合伙、出资、委托理财等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债务纠纷,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离婚保证金或因欠付赌债等非法债务而以借据形式承诺支付的情形,均需要对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与此同时,虚假诉讼增多,如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借贷关系转移财产,为逃避其他债权人的追讨而虚构债务等。
融资难是案件高发的成因
民营资本活跃,市场对资金需求大,而正规金融机构监管严格,常常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急切需求,因此相对低门槛的民间借贷便有了发展的空间。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分析说,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相对缺乏监管的融资关系使民间信用危机和企业债务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极易形成借贷纠纷案件。
通过广泛调研和细致分析,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源于民间资金的频繁流动。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国家也经常会根据市场发展形势采取银根紧缩政策,许多个人和中小民营企业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难以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灵活,能够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同时,目前民间资金持续积累,但银行存款利率低,可供投资渠道狭窄,导致资金在民间流动频繁。
监管体系和法律规制不健全,成为酿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短板。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分析说,虽然相关部门近年来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有所增强,但从实践情况看,民间融资纯粹系借贷双方的自发行为,监管难度较大。同时,现有法律还处于滞后状态,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回应不够及时,不能适应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需求。
高风险与民间借贷如影随形。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也没有形成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褒扬的健康发展机制。同时,在具体实践中,许多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有的为了追逐高利,忽视对借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借款人盲目投资,经营管理水平低,产品缺乏竞争力,资金回笼不及时,导致偿还能力不足,从而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
多方联动筑牢监管堤坝
民间借贷过程中,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市中级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要防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将有效规制相关纠纷的审判,法院要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市中级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有法可依为执法必严夯实了基础,市中级法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与此同时,我市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制定《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促使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但只局限于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只有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系统化、全方位管理,才建立规则明晰、管理到位的市场规制体系。
只有在金融监管、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间建立起联动机制,研究纠纷解决对策,对于有可能引发系统金融风险的问题,及时沟通联络,才能形成对民间融资案件中隐藏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问题、统筹协调处理的合力。市中级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由于民间借贷的频繁多发,容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同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案件和社会不稳定。因此亟需增强联动效能,从而强化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
高回报与高风险如影随形,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守法,才能减少和避免民间借贷纠纷而带来的损失。市中级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市民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的防范和抵制,全力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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