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若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撤销案件决定。但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查批准,并撰写撤销案件报告。对于已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同时,派出所的立案仅限于立案侦查阶段,若在侦查过程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将停止侦查。
撤销案件程序如下:
1.一旦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必须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查批准,并撰写撤销案件报告;
2.对于已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3.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可撤销案件决定;
4.派出所的立案仅限于立案侦查阶段,若在侦查过程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将停止侦查。
撤销案件流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自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参与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后,应当迅速进行审判或者检察、侦查,并在立案后一个月以内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立案后,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及时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重新审判或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或者在办理过程中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自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参与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或者在办理过程中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案件程序包括上级领导的审查批准、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在侦查阶段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可撤销案件决定等步骤。同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退回相应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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