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税务违法处理决定形成的全过程,是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保证稽查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其意义如下:
(一)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实行调查与审理分离,建立审理制度,设立审理机构,配备审理人员,使调查与审理在分工上形成了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彼此促进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实现稽查目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调查与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就较为恰当地处理了税务稽查权力的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规程》将选案、查案、审理和执行等四个稽查环节分离开来,四个环节各自职有专司,自成一个系统,又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在各自范围内各系统自行行使相应的权力,使任何一个系统都无法独揽权力,不能完整独立地从选案、调查到审理、执行全过程查办案件。同时,每一个系统都必须接受其他系统的监督,各系统间职能的互相衔接有如工厂的流水线作业,紧密相联,互为依托,相互形成一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关系。既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能避免徇私舞弊。在这一稽查制约机制中,审理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与被查对象不直接发生关系的比较超脱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案件审理,更有利于防止稽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有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促进税务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通过税务稽查审理,可以对稽查人员的稽查过程和稽查结果进行审查、监督与评价,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
税务稽查审理对稽查实施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错误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实施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发现稽查实施人员有明显的更改、隐藏稽查证据,提供虚假案件事实、与被查纳税人有不正当关系等现象可如实报告领导。税务稽查审理不仅是对稽查结果的审查,同时也是对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这一约束机制的形成,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与减少行政复议、诉讼
通过审理环节依照法定的职责从证据、数据和政策依据等方面进行把关,
(1)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偏差及违法问题,做到客观、全面地弄清案情,正确、公正地执行税法,减少和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而出现的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问题;
(2)可以防止由于稽查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执法随意性等问题的发生;
(3)尽可能地把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消灭在事前、事中的审理阶段,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同或存在异议的征求税政部门裁定,以税政部门意见为准,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理解不一致的,征求征管、法制部门意见,以征管、法制部门意见为准,大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各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审议,避免与减少行政复议、诉讼尤其复议诉讼变更的发生。
(四)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提高稽查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实行税务稽查审理制度,对税务稽查报告中的有关案件定性与处理的内容统一进行审核,可以统一执法标准,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了稽查执法的公正平等、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稽查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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