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并径直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在接手该类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同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婚姻双方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然走向破裂,则考虑到社会公正和人性关怀原则,法院应批准此项离婚请求。
关于对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裁决结果,这将视具体案情而定。
如出现了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屡次发生、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或者其他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特殊情况,在调解失败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请求。
然而,若未出现上述情况,但调解仍然未能成功,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双方的情感已无法得到修复,法院亦有可能批准离婚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的裁决结果还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的陈述内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判断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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