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履行罚款义务,则每逾期一日需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标准进行额外处罚,但额外处罚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始罚款额;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实施查封、扣押相关财产并进行公开拍卖或依法处置,或者将已被冻结的存款、汇款予以划拨以抵偿罚款;基于同样的规定,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行政强制手段来确保罚款权益得到落实;如有必要,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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