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情形如下: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排除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款的适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只能转让给张三”。股东向李思转让股份的,视为无效转让。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按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购买,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无效。注:
(1)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得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它将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股份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股权转让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违反规定转让股权的,视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不存在争议。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程序如下:(1)书面通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2)股东答复:其他股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书面通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应当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权,双方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收购。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违反上述程序和规定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转让很可能被视为无效,国有股权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地方政府。国有股转让未经批准的,也视为无效。一般来说,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因无股东会而形成董事会决议。(2)报批:决议形成后,(三)资产核算、评估和交易经批准的,应当对拟转让的公司进行审计。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对公司进行审计;之后,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招揽受让人;公告期届满后,根据受让人的人数,决定采取拍卖、竞价、竞价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交易机构出具认证证书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