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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

2021-01-14 7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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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 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 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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