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折价转让,章程出资金额是否需要修改
时间:2023-02-16 16:20:14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出资金额修改要经过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否则不得修改。所以公司股权转让,无论股权转让款高于注册资本或低于注册资本,都不能引起章程中出资金额的变化。

1、股权转让价款与章程中的出资金额没有必然的联系

股权转让价款与股权的价值有关,而股权价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有关。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金额有可能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全部亏损,也有可能积累了远大于公司出资金额的资产。所以发生股权转让,与章程中的出资金额没有必然的联系。

2、修改章程中的出资金额只有两个途径,即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

(1)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做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持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额。

(2)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做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但是接下来的程序远复杂与增资。公司首先需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减资。公司违法减资的,股东仍应在原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未上市股权能溢价转让吗

1、股权是否能溢价转让与公司是否上市无关,只要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是部分股权。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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