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张掖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资质不动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抵押面积测量报告;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三、张掖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流程
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受理单,不符合条件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材料审核具体登记事项。
3、决定;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登簿。
4、办结:受理材料登簿后转至审核发证科进行制证、发证。
四、张掖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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