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证据:
1、是否有犯罪动机,比如随便说A教唆B去做,但是A本身与案件无关,基本可以排除在外;
2、有证人、证词,包括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直接有利的证据,相互印证;
3、只有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才能算是教唆行为。
教唆罪是指通过劝说、诱惑、引导、鼓励、购买、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导致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犯罪,即构成教唆犯罪。
教唆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1、被教唆的人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杀人,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必须是承担相关的责任,是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故意杀人这种行为的话,那么将会按照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来进行一定的处罚,尤其是教唆未成年人的情况,需要从重处罚。这是按照《刑法》第29条当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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