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遇到业务问题向您请教: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如果销售收入不含销项税金,是否将销项税加计到收入中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合同中,如果货款和销项税金能够分别体现,那么,这部分税金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提示:核定征收印花税应以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搬纳税人企业帐载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进货金额也是不含税的。对核定征收时不应硬性加入税金。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收入与购进金额是含税的也不要硬性减除税金。
(以上理解是与财行处主管该税种的权威人员探讨后作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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