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办理生育证明所需材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2、结婚证;3、节育证明。对于49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生育的,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女性验孕证明。一个孩子,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于两个以上儿童的,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以下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1)只生一个孩子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的光荣证明;(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收据。其次,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的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果对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可以留下原材料进一步核实。最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需延长时间,应报街道计划生育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生育证明的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5、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6、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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