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因逾期交付房产引发的合同解除的程序及其法律要点,我们进行简要概述。
首先,如果买方决定终止这份房产买卖合同,必须按照规定,预先通知卖方其撤回请求。接下来,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接到正式的督促函后,仍未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按期完成房产交付工作,则买方就具备了依法解约的资格。综上所述,买方主动要求废止合同需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首要的,必须明确卖方的违约行为是导致房屋延迟交付的直接诱因;
其次,买方必须已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开发商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
最后,经过催告后的整整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付房产的责任与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买方所享有的“合同终止权”的期限自正式发出催告之日起算,为期一年。换言之,这项权利的有效期限最长可达一整年。在此期间,买方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方式向开发商传达其欲解除合同的意向,并自行决定何时启动相关程序。
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买方将丧失这一项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严重的质量问题等)。
此外,若买方在取得“合同终止权”后,房地产开发商再次催促其采取行动,那么,“合同终止权”的期限将被缩短至三个月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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